上海律师事务所:政策调整致合同无法履行?被告抗辩必知的要点
一纸新政从天而降,合同根基轰然倒塌,面临巨额违约索赔的被告如何绝处逢生?
案例:2021年6月,B教育培训机构与A商场签订5年商铺租赁合同,计划开设学科类培训中心。投入200万元完成装修后,“双减”政策突然出台,学科类培训被全面叫停。B机构通知A商场要求解除合同,遭对方拒绝并索赔违约金150万元。B机构起诉主张政策调整构成情势变更,而A商场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租金。
01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判决:
确认租赁合同解除,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A商场之日
B机构无需支付违约金
B机构补偿A商场3个月租金(共计15万元)
裁判理由:
“双减政策属于国家教育领域的重大调整,导致教育培训行业经营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符合《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但B机构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对政策风险应有一定预判,故需分担部分损失。”
02 法律分析:情势变更的四大抗辩要点
焦点一:政策调整是否构成“重大变化”?
认定标准:
变化需动摇合同根基(如:学科培训机构被禁止开展主营业务)
变化具有突发性与异常性(如:首次出台的全行业禁止性政策)
对比案例: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惠农补贴提高属于可预见的政策延续,不构成情势变更”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被告需举证政策与合同目的的直接因果关系。例如提供政府禁令文件、行业停业通知等原始证据。
焦点二:是否属于“无法预见”的变化?
司法审查重点:
行业特性:房地产开发商对调控政策应具预见性,但教培机构对“一刀切”禁令通常无法预见
时间节点:合同订立时政策尚未发布或征求意见(如“双减”政策从吹风到落地仅3个月)
主体身份:普通消费者比专业投资者更易被认定“无法预见”
焦点三:与商业风险的实质区别
情势变更商业风险政策直接禁止合同履行(如培训资质作废)土地承包费随市场波动涨跌铝锭价格因国家调控暴涨400%石油、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正常价格波动首付比例骤升致购房人履约不能房贷利率浮动0.5%以内的市场调整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被告可从波动幅度、风险性质(系统性vs个别性)、行业惯例三方面论证不属于商业风险。
焦点四:损失分担的公平原则
补偿计算方式:
参考合同剩余履行期(如5年合同履行1年后解除,补偿3-6个月租金)
考量双方获益情况(如出租方是否可转租获利)
结合过错程度(如未及时止损扩大损失)
经典判例:某环卫服务合同因政府推行“一体化管理”终止,法院判决补偿3个月经营损失
03 给被告的关键抗辩策略
策略一:及时履行“再交涉义务”
在起诉前书面要求协商变更合同(如转非学科培训、调降租金)
保留协商记录(邮件、函件、会议纪要)证明已尽诚信义务
策略二:精准选择请求权基础
情势变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需证明双方利益失衡)
不可抗力: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如场地被政府征用)
对比案例:购房人因首付比例从20%升至30%主张情势变更获支持,但若主张不可抗力则会被驳回
策略三:科学量化损失分担
补偿金计算公式:(已投入成本×未履行期限/总期限)×分担系数(通常30%-50%)
避免误区:不可要求对方全额承担投入损失(如装修费、设备款)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浦东法院近年判例显示,未及时止损的一方可能被削减补偿金额。建议在政策出台后立即暂停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
04 败诉高风险雷区
雷区一:混淆政策调整与常规调控
反面案例:某开发商以“限购政策升级”为由解除土地合同,法院认定:“房地产调控属于行业可预见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
雷区二:忽视减损义务
继续支付租金却未尝试转租
拒绝对方提出的合理替代方案(如改为自习室运营)
雷区三:错过解除权行使期限
法律真空期:政策出台后继续履行(如接受学员报名)视为放弃解除权
行权期限:通常应在政策影响明确后3个月内提出
政策变动下的企业自救法则:立即评估影响→书面协商方案→收集不可预见证据→专业律师介入谈判→诉讼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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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因细节差异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同,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